(一)双方先自行协商,若能达成一致,按照约定处理房屋使用等问题。
(二)若协商不成,法院不会直接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三)取得房屋产权后还有争议,可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婚后共同出资建造的自建房屋,通常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确定使用人后,获得使用权一方要给予另一方适当补偿。
(五)一方婚前建造的自建房屋,一般归建造方使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