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侵权人若能证明因恶意知识产权诉讼遭受实际损失,可要求侵权人按实际损失赔偿。
(二)实际损失难以计算时,可按侵权人的侵权获利要求赔偿。
(三)实际损失和侵权获利都难以确定,参照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四)对于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可在上述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五)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由侵权人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