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转让债权,要确保债权本身合法有效且能转让,避开按债权性质、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不能转让的债权。
(二)转让时必须通知债务人,否则转让对债务人不产生效力。
(三)受让人在债权转让后能获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不过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从权利除外。
(四)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可向受让人提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
(五)若债务人对让与人有债权,且该债权先于或同时与转让的债权到期,债务人可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