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保债权合法性。要保证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是合法的,因为只有合法债权才受法律保护,以此为基础才能去考虑行使代位权。
(二)确认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需明确债务人是否存在不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其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的情况,并且这种怠于行使的行为影响到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
(三)核查债务人债权到期情况。要确定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若未到期,债务人不能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债权人也就无法代位行使。
(四)排除专属债务人自身的债权。要清楚债务人的债权不属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像基于扶养、抚养、赡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以及劳动报酬、退休金等权利,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