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约定对方有进房接走孩子的探视安排,对方按约定行事合法,另一方应配合。
(二)若没有相关约定,对方不能私自进房接走孩子,否则可能侵犯另一方居住权等合法权益。
(三)当一方行为影响孩子和另一方生活时,另一方先与对方协商,要求其合理行使探视权。
(四)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明确探视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