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挪用工程款的情况,应及时归还挪用资金,积极配合调查,争取从轻处罚。同时,所在单位要加强内部财务监管,完善资金使用审批流程。
(二)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工程款的情况,若挪用用于营利或非法活动,需立即停止并退还公款;若用于个人用途且未超三个月,应尽快归还。相关单位要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和监督。
(三)无论哪种主体,都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悔罪,主动退赃,以争取在量刑时得到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