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作为出借人,为保障权益,在书写借条时要确保借款人当面签字,且借条内容完整、清晰无涂改。在交付借款时,尽量通过转账等可留痕的方式进行,保留好转账记录等交付凭证。
(二)若对借条真实性有异议,可向法院提出笔迹鉴定等申请,以证明借条并非真实的。
(三)在法庭上,除借条外,要尽可能地提供与借贷相关的其他证据,如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来辅助证明借贷事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