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发现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患严重疾病或伤残无力抚养,应及时收集医院诊断证明、伤残鉴定等能证明对方不具备抚养能力的证据,然后向法院起诉。
(二)若存在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虐待子女或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情况,要收集相关证人证言、报警记录、医院验伤报告等,向法院请求变更。
(三)已满八周岁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需让子女表达真实意愿,可通过书面说明或在法庭上陈述,同时证明自己有抚养能力。
(四)遇到抚养方生活环境重大不利变化等其他正当理由,要提供环境变化的相关证据,如房屋拆迁、经济状况恶化证明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