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涉嫌销售假货40万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嫌疑人可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可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若有他人犯罪线索,可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争取立功。
(二)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主动交代销售假货的相关情况。
(三)主动退赃退赔,将销售假货所得款项退还,减少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积极赔偿消费者损失,真诚向消费者道歉,争取获得消费者的谅解。
(五)在诉讼过程中,如实供述、认可指控的犯罪事实,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