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想避免法院介入,夫妻双方应就房产分割等事项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离婚协议,随后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在冷静期内要慎重考虑,避免冲动撤回申请。冷静期届满后,及时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二)若双方无法就房产分割协商一致,可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等待法院根据法律和实际情况对房产归属等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