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若不是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也不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可以口头形式任意撤销赠与。
(二)若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即使财产权利未转移,赠与人也不能任意撤销。
(三)当赠与财产已完成权利转移,一般不能任意撤销。但如果受赠人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却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情况,赠与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行使法定撤销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