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主即便不住房,但因物业服务具有公共属性,只要物业公司按合同履行了服务,就不能以未接受或无需接受相关服务为由拒交物业费,应及时缴纳。
(二)若暂时无法缴纳物业费,可与物业公司进行协商,尝试申请减免部分费用。
(三)接到物业公司书面催交物业费通知后,要重视并及时处理,避免因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而被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