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损失赔偿
1.车辆受损,责任方赔偿维修费用;无法修复则赔偿重置费用。
2.营运车辆,赔偿合理停运损失;非营运车辆,赔偿替代性交通工具合理费用。
(二)人身损害赔偿
1.人员受伤,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
2.人员伤残,赔偿残疾赔偿金等。
3.人员死亡,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
(三)赔偿途径
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由责任人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