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或高价受让财产等处分财产行为影响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应及时行使撤销权,向法院请求撤销该行为,且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二)若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债权人可向法院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该权利。
(三)债权人可先与债务人协商制定还款计划,协商不成,收集借条、转账记录等相关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还可在诉前或诉中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