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无罪辩护词的要点总结如下:
按照《刑法》第192条规定,构成集资诈骗罪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件:
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使用诈骗方法,
三、非法集资。故该罪名的辩点可从行为人并不具备这三个要件来找。
1、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具体为:
一是行为人集资款的资金用于合法经营,而非子虚乌有的投资项目,占有挥霍的说法难成立;
二是许诺高额利息不能支付是诚信有亏,不能据此认为具备非法占有目的。
2、行为人没有使用“诈骗方法”。
3、行为人的借款行为不属于“非法集资”。
4、行为人借款的目的是用于公司经营,其行为属于公司行为。
5、控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能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按照刑法原则,疑罪应当从无判决。
由此可见,非法集资罪实际上不仅仅指一种犯罪行为,它涉及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者犯罪程度不一样,在为两者辩护时,也就分别有不同的辩护要点。有证据证明嫌疑人的情况属于非法集资罪辩护词要点之一的情况时,才能有机会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