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一方想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想离婚的一方可准备好相关证据,如结婚证、身份证、感情破裂证据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在法院调解阶段,若不同意调解,可明确向法院表达自己的意愿。
(三)收集能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像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照片视频、家暴的报警记录和医院诊断证明、赌博吸毒的相关处罚记录、分居的租房合同等。
(四)若第一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分居满一年,可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