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继承人若存在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这两种情形,直接丧失代位继承权,没有挽回的可能。
(二)若出现遗弃被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以及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还有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这些情况,只要有悔改表现,并且得到被继承人宽恕,或者事后被继承人在遗嘱中仍将其列为继承人,那么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