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要积极收集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像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分居协议、聊天记录,家庭暴力的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照片、视频等。
(二)在法院调解环节,原告要配合调解,同时坚持自己离婚诉求,展示感情破裂证据。
(三)若第一次起诉证据不足未判离,原告在判决生效六个月后再次起诉时,要准备更充分证据,以增加判离可能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