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运营中,要明确公司法人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担责,公司应合理管理和运用自身财产用于清偿债务。
(二)股东需按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按认缴出资额承担责任,在股份有限公司以认购股份为限担责。
(三)股东不能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要确保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否则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