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发现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准备好相关证据,如医院诊断证明等,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撤销婚姻后,无过错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对于同居期间财产,先与对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请求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
(二)若婚前未隐瞒或所患并非重大疾病,婚姻有效。当需要扶养的一方遇到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的情况,可以通过协商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