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一般起诉借款合同相对方,借条与实际收钱人不同时通常起诉借条借款人;实际收钱人构成共同借款可列为共同被告;若实际收钱人受委托收款起诉借款人;构成不当得利可单独起诉实际收钱人。
法律解析: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借款合同的权利义务主要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所以一般应以借款合同相对方为被告。当借条上的借款人和实际收钱人不一致时,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的关键证据,通常应起诉借条上的借款人。若有证据表明实际收钱人构成共同借款,如在借款协议上签字等,则可将其与借条借款人列为共同被告。若实际收钱人是受借款人委托收款,权利义务仍归于借款人,应起诉借款人。而当实际收钱人构成不当得利,且能证明其无合法收款依据时,可单独起诉要求返还。如果您在借款纠纷方面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