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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朋友看中了一套房子,想要买下来,想要咨询一下合同法房屋买卖的合同订立形式有哪些?

帮助10人 2.4k浏览 匿名 2018-04-15 四川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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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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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的这一规定并没有提出严格的书面形式要求,应当说对于合同形式采取的是不要式原则,一般地不作特殊要求,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属例外情形。但是,我国现行的三部合同法和其他法律有关合同的规定一般要求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如经济合同法第三条中规定:“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七条中规定:“当事人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即为合同成立。”技术合同法第九条规定:“技术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采用书面形式。”海商法规定,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航次租船、船舶租用(包括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海上拖航合同都应当以书面订立。其他法律对具体合同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还有:劳动法第十九条、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七条、合伙企业法第三条以及担保法第十三条等等。我国参加国际公约,也往往对公约中不限定合同形式的规定予以保留。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形式的合同,往往认定其为无效。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订立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确认无效”。由于我国法律在对合同要求法定形式的规定中除了规定这些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外,没有对未采用书面形式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实践中有不少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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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2018-04-15
  •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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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合同法房屋买卖的合同订立形式这个问题,可参考以下规定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一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三十一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 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一百三十二条 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第一百三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一百三十七条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第一百三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一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第一百四十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第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三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一百四十四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六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七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第一百四十八条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九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一百五十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一条 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
      第一百五十二条 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三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一百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五十六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第一百五十七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一百五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全文
    10 2018-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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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房屋买卖的合同订立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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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合同的形式
1、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只用口头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形式。2、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表现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的形式。3、推定形式。是指当事人未用语言、文字表达其意思表示,仅用行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接受该要约,做出一定或指定的行为作为承诺的,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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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帮信罪法院判完会立即执行幺
[律师回复] 解析:
若人民法院对协助型犯罪的被告进行了刑事定罪和执行,那么公安机关有义务在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和判决书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将相关罪犯依规定程序送往监狱实行相应的刑事处罚。具体的量刑标准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首先,在涉及到支付结算金额方面,犯罪分子的涉案数额达到了二十万元人民币或以上;
其次,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为犯罪行为提供了超过五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支持;
再次,犯罪分子通过犯罪行为所获得的违法所得达到了一万元人民币或以上;
此外,如果犯罪分子为三名或以上的对象提供了帮助,或者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受到过行政处罚,并且在此之后又继续从事此类犯罪活动的话,也将面临更为严厉的惩罚;
最后,如果犯罪分子所协助的对象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了严重的后果,那么这也将成为加重其刑罚的重要因素之一。
同时,如果犯罪分子涉嫌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达到五张或以上,或者涉嫌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卡达到二十张或以上,都将被视为情节特别严重,从而面临更加严厉的法律制裁。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河北职务侵占罪立案追诉标准最新
[律师回复] 解析:
我国关于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如下:
第一,被认定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犯罪金额需要达到了六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二,这种犯罪行为通常情况下都是由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内部的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所赋予的职权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产,且这部分财产的价值较大。关于职务便利的理解,主要是指行为人通过利用自身在本单位所担任的职务所带来的便利条件来实施犯罪行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将本单位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的方式多种多样,如侵吞、盗窃、诈骗等等。
然而,要想构成职务侵占罪,必须满足“数额较大”这个标准。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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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形式订立合同有效吗,合同形式有什么?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口头形式订立合同有效吗,合同形式有什么?的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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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深圳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是多少
[律师回复] 解析:
若有任何人上述行为涉及到经法院认定之信用卡诈骗活动,且诈骗金额已达到或超过人民币伍千元整,那么此情况将被视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并可向司法部门提出正式的立案申请。对于此类严重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诈骗金额达较大者,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而诈骗金额巨大者,则需面临五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处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数额较大”;
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数额巨大”;
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恶意透支”。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
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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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盗窃罪的立案标准金额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关于盗窃罪的涉案金额标准,主要分为以下三类情况:
首先,当犯罪嫌疑人的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一定规模,即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人民币作为量刑起点原则;
其次,若犯罪嫌疑人的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进一步扩大,则需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人民币作为量刑起点;
再者,若犯罪嫌疑人的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极度庞大,那么则需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人民币作为量刑起点。在量刑方面,对于盗窃罪的判决结果主要包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还需要处以罚金;如果犯罪数额巨大,则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处以罚金;而对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的犯罪分子,则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并且还需要处以罚金或没收财产。
盗窃罪,是指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以及扒窃等方式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盗窃罪只能由犯罪嫌疑人主观上的故意构成。在判断是否构成盗窃罪时,我们需要明确犯罪嫌疑人是否意识到自己所窃取的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如果犯罪嫌疑人误以为是自己占有、所有的财物而将其取回,那么这种情况并不构成盗窃罪。
然而,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犯罪嫌疑人误以为是遗忘物,那么他就没有盗窃的故意。因为他人“占有”是一个规范的要素,只要犯罪嫌疑人认识到了被法官评价为他人占有的前提事实,那么我们就应该认为犯罪嫌疑人已经具备了盗窃罪的认识内容。举例来说,即使犯罪嫌疑人误以为高尔夫球场内水池中的高尔夫球是遗忘物而将其取走,我们仍然应当认定他具有盗窃罪的故意。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聚众斗殴罪成立要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本罪名为“聚众斗殴罪”,其本质含义是指,行为人出于报复他人、确立霸权地位或是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多人员形成帮派组织,相互之间进行暴力冲突,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
(一)关于本罪的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这里所说的公共秩序,不能仅仅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更应该理解为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各种共同生活的规则与秩序。
(二)关于本罪的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多人员结伙进行暴力冲突的行为。聚众斗殴的主要动机往往源于个人恩怨、争夺霸权或其他不正当目的,从而导致成群结队地进行暴力冲突。
(三)关于本罪的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的自然人,只要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然而,并非所有参与聚众斗殴的人都构成犯罪。只有那些在聚众斗殴中起主导作用的首要分子以及其他积极参与者,才能够被认定为本罪的主体。
(四)关于本罪的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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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形式有哪些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形式在对于固定证据、警告当事人郑重其事、区分磋商与缔约两个阶段均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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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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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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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洗钱罪成立标准怎么界定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洗钱罪的定义及相关法律认定,需要强调以下四个关键要素:
首先,该罪名的犯罪主体应为一般的自然人或法人组织;
其次,其主观意识必须是出于故意为之;
第三,侵害的客体主要涉及到金融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管理规则;
最后,从客观事实角度来看,洗钱行为实质上就是实施了为犯罪分子开立银行资金账户,或者将现有银行资金账户提供给犯罪分子加以利用的不当操作。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抢劫罪的年龄和立案标准是多少
[律师回复] 解析: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犯罪嫌疑人已经年满十四岁,便需要对抢劫罪行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倘若他们的年龄尚不满十八岁且构成了抢劫罪名,那么仍然需要负担刑事责任,但鉴于此情况,相关机构会对其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抢劫罪,即指行为人为谋求非法占有的财物,在针对财物的所有者或保管人时,采取暴力、威胁等不当手段,当场夺取公共或私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其中,所谓“暴力”,便是指行为人对受害者的肉体进行打击或控制。而这里所提及的抢劫罪的暴力,实际上是指在对受害者的身体施加打击或控制的基础上,借助于排除受害者的反抗,进而达到夺取他人财物的目的。
至于“其他方法”,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暴力、威胁之外的其他方式,使得受害者无法反抗或无法抵抗。任何年满十四周岁并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有可能成为抢劫罪的犯罪主体。
然而,在抢劫过程中,若行为人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导致他人重伤甚至死亡,此时不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来追究其责任,同时也不会将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合并处罚,而是应该以抢劫罪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另外,如果行为人因复仇或其他个人原因而伤害或杀害受害者后,趁机将其财物据为己有,这种情况下也不能以抢劫罪来定罪量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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