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在履行合同中,拒不履行被告作出的“整改通知”,其行为违反了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第七条第三款第二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约定和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计划生育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不按计划生育者,一律解除劳动合同或开除”及被告单位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不按计划生育者,一律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故原告应自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28000元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