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虑案件类型。若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三期鉴定可明确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数额,利于确定诉求金额推动诉讼,这种情况可考虑做鉴定。
(二)考量双方争议。若双方对三期时长争议不大,或已有明确证据证明三期时长,可不做鉴定。
(三)权衡鉴定成本。鉴定需支付费用,若最后未获法院支持,费用自行承担,因此要综合案件实际情况、证据状况来决定是否承担该成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