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金融机构而言,要加强贷款、票据、信用卡等业务的审核。在发放贷款和办理信用卡时,严格审查申请人身份及信用状况;办理票据业务时,仔细核实票据真实性和业务背景。
(二)公众要提高防范意识,不随意透露个人金融信息,谨慎使用信用卡,避免被他人冒用。
(三)一旦发现金融欺诈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保留好相关证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九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第五十条规定,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第五十一条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第四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