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就办理注销登记,且股东或第三人在注销登记时承诺担责,债权人可要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债权人需收集股东或第三人承诺担责的相关证据,如书面承诺文件等,然后通过协商或法律诉讼来维权。
(二)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或用虚假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债权人可要求其担责。需收集恶意处置财产及虚假清算报告的相关证据,以发起赔偿诉讼。
(三)若公司未经清算办理注销登记致无法清算,债权人可要求相关人员清偿债务。要证明公司无法清算与未依法清算注销登记的因果关系,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