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咨询:张某挂靠某建筑公司承接某房屋修建工程,双方约定了价款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在合同履行中,由于业主方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停工长达3个月之久,后双方对该停工损失该如何负担产生纠纷,请问该损失应如何负担?
法律分析:对此问题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张某系挂靠某建筑公司承接工程,属于借用资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张某明知自己没有资质而借用资质承接工程,存在明显过错,对此产生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
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张某借用资质承接工程存在过错,但造成损失是由于业主方没有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所致,业主的过错与该损失的产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应当由业主方承担。
贵公律师观点: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损失,业主方没有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给施工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张某借用资质承接工程亦有过错,自己承担一部分责任。
参考案例: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陈齐桃与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2005)闽民终字第371号,一审法院所持观点:根据永泰建筑公司将讼争工程非法转包给陈齐桃,双方签订的讼争合同自始无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均存在违法故意,均有过错,因此,陈齐桃要求永泰建筑公司和省一建赔偿其退场损失,因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 故其损失不应受法律保护,陈齐桃要求退场损失依法应予驳回。二审法院观点:关于停工损失:陈齐桃在施工中两次被通知停工,直至终止《承包合同》。该停工事实虽给陈齐桃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但根据终止闽建大厦工程合同所达成的《商谈协议》约定,即“关于闽建大厦施工过程中有关停工和管理上的问题各自不再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之后省一建为甲方,永泰建筑公司为乙方根据《商谈协议》达成退场协议,陈齐桃作为永泰建筑公司的代表在该退场协议上签字,说明陈齐桃确认对停工等损失,不再行使索赔权利。且陈齐桃也未能提供损失的具体签证依据。故陈齐桃上诉主张永泰建筑公司应承担停工和终止合同的经济损失3569308元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