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涉及抢夺案立案的当事人,若财物价值在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案件通常会予以立案追诉。可留意当地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本地区具体数额标准,因为各地会依据自身经济与治安状况在该幅度内确定标准。
(二)若抢夺财物未达当地“数额较大”标准,但存在二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多次抢夺情形,也应积极向警方提供相关证据,推动案件立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二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