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应严格遵循法定清偿顺序偿还债务,管理人接管财产并变价处理后,先随时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二)接着偿还所欠职工工资等费用及补偿金。
(三)之后缴纳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
(四)最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
(五)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按比例分配,企业注销后未清偿的债务依法免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