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生产者和销售者,要严格把控化肥质量,进货时仔细审查供应商资质和产品质量证明,避免销售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化肥,也不能用不合格化肥冒充合格化肥。
(二)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市场巡查,对化肥销售点进行定期抽检,一旦发现伪劣化肥及时查处。
(三)农户购买化肥时要选择正规销售渠道,索要并保存好购买凭证,若发现化肥质量问题及时向监管部门反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