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被告属于必须到庭的,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拘传其到庭,而非直接缺席审理。
(二)当被告下落不明时,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等待其出现再继续。
(三)若被告已被依法逮捕,即便未到庭,法院可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理期间应到庭参与诉讼。如果是必须到庭的被告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拘传措施。同时,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而对于被依法逮捕的被告人,在其未到庭时,可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