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子女抚养费
确定抚育费要考虑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有固定收入的,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给付,若抚养两个及以上子女,比例适当提高但不超50%。无固定收入的,参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按上述比例确定。建议在离婚诉讼中提供准确的收入证明、子女开销明细等资料。
(二)关于一方生活困难的帮助费用
生活困难一方可要求另一方从个人财产如住房等给予适当帮助。先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判决会结合困难程度和对方经济能力。困难方要提供能证明自身困难的材料,如失业证明、疾病诊断书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