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则劳动合同中关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违约金的约定仍然有效,需要根据约定年限与已服务年限之差,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2、若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则劳动合同中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