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尝试协商解决,夫妻双方要站在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立场,就探视孩子的时间、方式等方面达成共识并签订协议。
(二)若协商无果,有探视权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依据孩子的年龄、生活学习状况等因素,对探视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作出合理判决。
(三)若一方不执行法院关于探视权的判决,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不过法院通常是对拒不协助行使探望权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并非直接对孩子人身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