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金额较小时,若以现金交付,要留存好借条,因其证明力相对较强。
(二)借款金额较大时,避免现金交付,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等可留痕的方式进行,并保留好转账记录、取款凭证等交付凭证。
(三)借款时可邀请见证人在场,或对借款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作为辅助证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