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达三万元以上,或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达五万元以上,立案前归还仍可能被追究刑责,但归还行为可作为从轻量刑情节,此时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情况争取宽大处理。
(二)挪用公款数额未达上述标准且三个月内归还,一般不认为是犯罪,不过也需留存好归还证据以证明自身行为。
(三)若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结合归还情况、挪用时间等因素,有可能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可向司法机关说明自身情况,争取有利结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第六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