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行委托异地跨省伤残鉴定,对方通常有权不认可。这种情况下对方未参与鉴定机构选择等过程,会质疑公正性与客观性,可能申请重新鉴定。因此自行委托需谨慎,要考虑对方可能不认可的风险。
(二)诉讼中由双方协商选定或法院指定异地鉴定机构进行的伤残鉴定,只要程序合法、鉴定机构和人员具备相应资质、鉴定依据充分,对方一般应认可。若对方无正当理由不认可,法院通常不支持其重新鉴定申请。所以为避免鉴定结果不被认可,优先通过协商或法院指定确定鉴定机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