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来是第一审案件,按一审程序审判,一般应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若属于可能判处死刑或附带民事诉讼等案件,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延长三个月。
(三)因特殊情况还需延长的,报请最高法院批准。
(四)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按二审程序审判,应在二个月以内审结。
(五)对于可能判处死刑或附带民事诉讼等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批准或决定,可延长二个月。
(六)因特殊情况还需延长的,报请最高法院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