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时,要避免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否则会被立案追诉。
(二)不能让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对象达到150人以上,不然会面临立案追诉。
(三)不能因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50万元以上,这也会被立案追诉。
(四)要杜绝出现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况,否则也会被追诉。
(五)单位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需注意各项数额标准为个人标准的5倍,严格把控吸收资金规模、对象数量和损失情况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一百五十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上述各项数额标准为前款规定的五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