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连带债务人方面,当其中一个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后,可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他们应承担的份额。例如在合伙债务中,若一方偿还了全部债务,就可向其他合伙人按比例追偿。
(二)保证人方面,承担保证责任后,若无特别约定,可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同时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不过不能损害债权人利益。比如为他人借款提供保证,代偿后可向借款人追偿。
(三)第三人方面,自愿加入债务并履行完毕,没有特别约定时通常无追偿权;有约定则按约定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