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同一债务分期履行,保证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约定早于或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视为无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法律解析:
法律如此规定,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避免因分期履行债务使保证期间计算出现混乱。当同一债务分期履行时,以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作为保证期间的起算点,能让债权人在合理时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若债权人与保证人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之同时届满,这种约定没有实际意义,视为没有约定。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为债权人主张权利设定了明确的时间范围。例如债务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后开始计算保证期间,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就是从此时起算六个月。如果对债务保证期间的相关法律问题还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