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定债务性质。需确定该债务是否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若满足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二)明确举证责任。债权人主张债务为共同债务,要承担举证责任。若能证明,不知情方有偿还义务;不能证明,不知情方无需承担。
(三)积极应对追债。不知情方被债权人追债时,要积极举证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不属共同债务。
(四)利用再审维权。若法院已判决,不知情方有证据证明不应担责,可通过再审等程序维护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