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常情况下做完事故认定,待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车辆可放行,届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车辆。
(二)双方赔偿未达成一致不影响车辆放行,当事人可通过协商、申请调解、向法院起诉解决赔偿纠纷。
(三)若有需进一步调查车辆等特殊情况,车辆放行时间可能延长,但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和要求。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