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方面:确认是否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非此类主体不能认定参与挪用资金行为。
(二)行为方面:查看是否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资金挪作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要考虑是否超三个月未还、数额较大且用于营利活动、用于非法活动等情况。
(三)主观方面:判断是否存在故意,若只是受领导安排执行工作,无主观故意则通常不认定参与。
(四)综合证据:结合资金流向、用途以及相关文件、证人证言等证据来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