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害人未致残时,责任方应收集好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凭证来确定赔偿的医疗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计算误工费进行赔偿,同时还需承担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除承担未致残时的赔偿项目外,要依据伤残等级等计算残疾赔偿金进行赔偿,提供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死亡,责任方要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