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方悔婚时,若未将彩礼用于共同支出且双方未共同生活,应退还全部彩礼,直接归还对方即可。
(二)若彩礼已部分用于筹备婚礼等共同支出,计算出这部分费用后,从彩礼总额中扣除,将剩余部分退还。
(三)双方虽未登记结婚但已共同生活,可先与对方协商返还比例;若协商不成,等待对方起诉后,由法院根据共同生活时间、彩礼使用情况等因素酌定返还比例并执行判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