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取保候审人要明确取保候审时间从决定时开始算,最长十二个月,在此期间严格遵守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等信息变动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传讯时及时到案。
(二)若违反规定,要做好被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的准备,还可能面临具结悔过、重新交保证金、提出保证人、监视居住或被逮捕等处理。
(三)十二个月期满,关注司法机关根据案件情况作出的解除取保候审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