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发现债务人有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不合理低价转让、高价受让财产且相对人知情等影响债权实现的行为时,债权人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合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明债务人存在这些行为。
(二)债权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以自己的名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撤销之诉,若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该权利消灭。
(三)行使撤销权时,要注意范围以自身债权为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