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继承顺序,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若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二)对于生活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要给予照顾。
(三)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适当多分遗产。
(四)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少分或不分遗产。
(五)继承人协商一致的,遗产分配可不均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