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集证据,像拒绝探视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以此证明对方拒绝探视的行为
(二)撰写起诉状,写清原告和被告信息、诉讼请求,比如恢复探视权以及具体的探视方式和时间等,还要阐述对方拒绝探视的事实与理由
(三)准备相关材料,例如身份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等能证明亲子关系和原探视约定的文件
(四)前往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把起诉状和材料交到立案庭,并缴纳诉讼费用
(五)立案成功后,等法院送达传票并确定开庭时间,庭审时充分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
(六)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判决,若对判决不服,在规定时间内上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